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山水天地HJ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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