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6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0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83年1月21日,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約定83年2月21日清償,並
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予原告收執,不料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有
10萬元未為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9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經通知未到庭,為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1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清償
等情,有原告所提本票一份,在卷可參,而被告合法通知未
到庭為任何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
10萬元未按期清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90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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