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甲○○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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