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15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記載外,補充如下:
1系爭被侵占的行動電話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千8百元。
2門號0000000000電話號碼係被告自己申請設立的號碼,有
用戶資料表在卷可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