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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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陳品豪
       潘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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