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龍 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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