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77│├──┼──────────┼───────┼──┼──┤│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GX0000000-0│1│107│├──┼──────────┼───────┼──┼──┤│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71│├──┼──────────┼───────┼──┼──┤│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GX0000000-0│1│188│├──┼──────────┼───────┼──┼──┤│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144│├──┼──────────┼───────┼──┼──┤│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238│├──┼──────────┼───────┼──┼──┤│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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