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儒 即鼎盛工程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