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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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歐○○(姓名、住所均詳卷)
歐○○(姓名、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歐泰箖
王宜溱 被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