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卓永富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7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8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金會(下稱成大校友基金會)之董事長,成大校友基金會前於民國80年9月9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嗣於85年7月4日改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6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計7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成大校友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
9年5月19日高市教社字第10933884500號許可變更函文、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對照表等文件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表「修正條文」欄第7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8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遴聘、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等,性質上屬成大校友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部分,因僅係關於捐助章程訂
定之依據修正,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原條文│修正條文│備註│├───────────────┼──────────────┼─────┤│第一條:│第一條:│依據修正││本法人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定│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名為「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財團法人高雄成大校友文教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由董事會選聘│,連任之董事不得超過改選董事│││補充之,其任期以原任期屆滿為止│總人數的五分之四,任期中如因│││,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故出缺,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之,│││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其任期以原任期屆滿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第九條:│第九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一、事業計劃之制定及執行。│權如下:│││二、經費之籌措。│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運用。│││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督。│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定。│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事項。│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條:│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第十一條:│第十一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會│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應審定下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送主管機關核備。│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一、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函│││算。│報當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算。│二、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函│││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報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應歸屬本│議解散或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