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聲明之減縮,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12,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