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3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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