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04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每張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釋明每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三、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