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應更正為「F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茲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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