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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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4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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