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9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原名蕭.
      戊○○原名蕭.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153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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