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繳息總查、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
聲明異議稱:被告要支付該款項有誤,另利息及違約金太離譜了
等語,惟就該款項有誤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至於利息及違
約金部分之約定,業經載明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內,並非無據,故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