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9號
原 告 亞洲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