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陽山莊管理委員會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5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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