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野口 汐里
野口 朱音 兼上2人 野口祥子 法定代理人原告 野口初雄
野口文子上5人送達代收人兼訴訟代理 郭清寶 律師人 鍾靚凌 律師被告 李國毅 上列被告李國毅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