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巧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巧嫻於民國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5月27日起至民國93年
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6日止累計142,955元正未給付,其中52,227元為本金;90,144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巧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8月6日止累計242,977元正未給付,其中80,565元為消費款;158,81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巧嫻│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2227元││8月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巧嫻│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0565元││8月7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