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 陳俐廷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黃宗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
2月8日臺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進行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