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之住所,原記載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3樓」,惟查○○街00號之行政區畫分應屬「桃園縣桃園市」,故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