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一七七0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