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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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號被告 許正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具保人 黃麗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許正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黃麗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許正瑋釋放。
二、茲以被告許正瑋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見其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