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瑋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瑋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正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6月11日予以羈押,嗣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應執行觀察、勒戒,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稱被告尚待執行觀察、勒戒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14日士檢朝暑101毒偵746字第05734號函在卷 可佐 ,經本院審酌關於被告所涉部分之準備程序已然終結,認其經送觀察、勒戒,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於101年7月5日起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同日起交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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