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利率,該部分請求原因事實未盡明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