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何琴雅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被告 沈譽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7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