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義務辯護人張馻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