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中簡字第37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 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