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王君子
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周仕弘
法院書記官巫嘉芸
通譯黃欣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君儀
被告王君子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000元,給付方式:分11
期,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月於
每月20日以前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告
訴訟代理人陳君儀
被告王君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巫嘉芸
法官周仕弘
以上筆錄係依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