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原告 吳岳霖
被告 林川亨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龍壽
被告 林再發
林 陳秀涼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為兩造所共有,其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變價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應變價分割,並將變價所得依持分比例由兩造分取等情,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均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然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應准許。
五、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而系爭土地面積僅36平方公尺,且共有人數眾多,倘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將未達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最小建築面積,本院審酌變價分割係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及有意願之第三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於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共有人,且兩造均得於系爭土地變價程序中主張優先承買權,取得完整之土地所有權,對其權益亦無影響,自較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又到場之兩造均陳明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作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見本院卷第315頁),因認按如主文所示方法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變賣價金分得比例
1
林川亨
3/108
3/108
3/108
2
林順德
6/108
6/108
6/108
3
林金龍
18/108
18/108
18/108
4
林秋雄
4/108
4/108
4/108
5
林再發
1/36
1/36
1/36
6
林福興
1/36
1/36
1/36
7
董林英蘭
1/36
1/36
1/36
8
林陳秀涼
2/108
2/108
2/108
9
林俊廷
4/648
4/648
4/648
10
林益安
8/648
8/648
8/648
11
劉奕晴
2/648
2/648
2/648
12
林妤玲
2/648
2/648
2/648
13
陳郭麗華
1/108
1/108
1/108
14
林順祈
5/72
5/72
5/72
15
陳秋瑾
1/36
1/36
1/36
16
李林春美、林吉雄、林見祥、林春梅、林武田、林正賢、林惠美、林雪美、林正城
公同共有5/72
連帶負擔5/72
共同受領5/72
17
曾裕雯
4/648
4/648
4/648
18
葉威勝
19/216
19/216
19/216
19
宋昶毅
19/216
19/216
19/216
20
呂彩雲
6/108
6/108
6/108
21
陳牡丹
6/108
6/108
6/108
22
中華民國
1/18
1/18
1/18
23
4/648
4/648
4/648
24
吳岳霖
1/180
1/180
1/180
25
黃琳雅
4/180
4/180
4/180
26
李宏志
5/180
5/180
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