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132號

原告 吳岳霖

被告 林川亨

林順德

林金龍

林秋雄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龍壽

被告 林再發

林福興

董林英蘭

陳秀涼

林俊廷

林益安

劉奕晴

林妤玲

陳郭麗華

林順祈

陳秋瑾

李林春美

林吉雄

林見祥

林春梅

林武田

林正賢

林惠美

林雪美

林正城

曾裕雯

葉威勝

宋昶毅

呂彩雲

陳牡丹

楊璨宇

黃琳雅

李宏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為兩造所共有,其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變價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又關於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應變價分割,並將變價所得依持分比例由兩造分取等情,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林金龍、林秋雄、林再發均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稱: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然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應准許。

五、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用地,而系爭土地面積僅36平方公尺,且共有人數眾多,倘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將未達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最小建築面積,本院審酌變價分割係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及有意願之第三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於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共有人,且兩造均得於系爭土地變價程序中主張優先承買權,取得完整之土地所有權,對其權益亦無影響,自較能符合公平均衡之原則,又到場之兩造均陳明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作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見本院卷第315頁),因認按如主文所示方法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變賣價金分得比例

1

林川亨

3/108

3/108

3/108

2

林順德

6/108

6/108

6/108

3

林金龍

18/108

18/108

18/108

4

林秋雄

4/108

4/108

4/108

5

林再發

1/36

1/36

1/36

6

林福興

1/36

1/36

1/36

7

董林英蘭

1/36

1/36

1/36

8

林陳秀涼

2/108

2/108

2/108

9

林俊廷

4/648

4/648

4/648

10

林益安

8/648

8/648

8/648

11

劉奕晴

2/648

2/648

2/648

12

林妤玲

2/648

2/648

2/648

13

陳郭麗華

1/108

1/108

1/108

14

林順祈

5/72

5/72

5/72

15

陳秋瑾

1/36

1/36

1/36

16

李林春美、林吉雄、林見祥、林春梅、林武田、林正賢、林惠美、林雪美、林正城

公同共有5/72

連帶負擔5/72

共同受領5/72

17

曾裕雯

4/648

4/648

4/648

18

葉威勝

19/216

19/216

19/216

19

宋昶毅

19/216

19/216

19/216

20

呂彩雲

6/108

6/108

6/108

21

陳牡丹

6/108

6/108

6/108

22

中華民國

1/18

1/18

1/18

23

楊燦宇

4/648

4/648

4/648

24

吳岳霖

1/180

1/180

1/180

25

黃琳雅

4/180

4/180

4/180

26

李宏志

5/180

5/180

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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