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66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告 王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2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0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1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歷史交易帳單可佐,原告主

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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