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66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告 王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2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0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1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歷史交易帳單可佐,原告主
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