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267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汪家康汪哲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267號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49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08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戶籍謄本、遠傳電信公司行動

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可佐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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