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91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悌愷 、 鍾宇嫣 、 李宜娟 、 李曖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記載之請求金額不明確,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請求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及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