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莊樹林 訴訟代理人 傅聰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土地事件,而依被告所提出之國有林採取合約書第二十二條載明:本合約如發生訴訟事件,雙方同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合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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