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