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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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右當事人間聲請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其聲請繼承臺灣地區人民即相對人乙○○之遺產事件,因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書及公證書等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分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相關之證明文件,逾期駁回。聲請人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在案,有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大陸地區送達般空郵政回執聯乙紙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亦分別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分別具狀向本院表示已知悉本院前開命其補正之相關事項等情,惟迄今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陳月桂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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