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傳中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被告甲○○被訴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前段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犯行,本院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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