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芝
       賴宏宗
被   告  鍾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3月15日向原告(原名寶島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更名 )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88年3月15日起至93年3月15日止
,並自88年3月15日起,以每月為1期,分60期,按期於當月
1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1.88%按月計付,並向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信用保險。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還款
,經保險公司理賠部分欠款沖償後,尚欠如主文所示本息未
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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