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58號原告眾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1月6日以「眾文博識網」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歌本、辭典、字典、書籍、有聲書籍、海報、自然科學教具」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公告期間,參加人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6年1月29日中台異字第95001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