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程麗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伍
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