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九號聲請人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豐堂 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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