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明人 黃建中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建中因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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