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複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玉春
陳素慢 陳蘇 寶桂 陳蔡源 陳琇瑛 陳基銓 李信德 李清泉 李惠蘭 陳蘇阿婦 陳素梅 陳素柔 陳素菊 陳鏗池 陳燦龍 陳素純 陳秀如 陳秀麗 陳添喜 陳珮慈 陳姿吟 陳姿君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鳳珠 被上訴人 陳佳睿
陳秀夏 陳薪陽 兼上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諒 被上訴人 陳秀寬
陳 黃月娥 陳玉蘭 陳秋妏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楊麗秋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