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行道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吉祥 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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