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先明 被上訴人 周作玉 上列聲請人等因與 謝惠珍 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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