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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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徐志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志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請求回復原狀、保全證據、重新調查及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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