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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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聲明人 許閔竣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聲明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閔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非常上訴,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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