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明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福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